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调解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查询客户账户信息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3-04-28|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

张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查询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拍照通过微信将账户余额信息发送给张某,造成其个人金融信息存在泄露的可能性,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该银行对其赔礼道歉,并严肃处理该工作人员。

处理过程 ✦

经调查,张某在某银行办理资信证明业务时,该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悉,未扣划冻结张某资金10万元,因银行当日轧账需要,该工作人员先行垫付了10万元。第二天该工作人员和张某联系,张某约定并承诺前往银行支付该工作人员垫付的10万元。但张某去该银行时已到下班时间,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和大堂保安交代,张某和银行保安之间发生口角后离去。后该工作人员多次和张某联系,张某不予理会并拒绝支付工作人员的垫付资金,并称需要银行证明当时发生了业务办理错误和资金垫付。该工作人员遂私自查询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以证明存在资金垫付情况。
        经过人民银行的调解,该银行向张某道歉并赠送了礼品,张某表示谅解并支付了该工作人员垫付的资金。同时,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对该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个人金融信息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银行也依据其内部规定对该工作人员私自查询行为进行了处理。

法律分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垫付的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着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垫付的资金。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证明当初业务办理错误和资金垫付行为,在张某未授权的情况下查询了张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存在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启示 ✦

1.金融机构应增强一线员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金融机构应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范、强化培训教育等方式,增强工作人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坚决杜绝私自查询、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等违规行为。

2.金融机构和客户发生纠纷时应注重沟通交流。如本案中,张某去银行支付工作人员垫付资金时和银行保安发生口角是导致矛盾激化的关键点,金融机构在和客户发生纠纷后,应更加注重沟通交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3.人民银行调解时应注意方式技巧。人民银行在调解金融消费者纠纷时,应注意调解方式和沟通技巧,如在本案中,首先向双方分析了双方存在的过错,有利于双方接受调解意见。调解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处理过程有理有据。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津ICP备20000526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102000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