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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不当催收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17|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袁某将从A银行办理的30万元信用贷款用于赌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产生逾期。该笔贷款发生在袁某与前妻曹某婚烟存续期间,A银行遂向其前妻曹某催收。催收人员将催讨函、曹某原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贴至曹某母亲居住小区的楼道。曹某称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已与袁某离婚,无偿还债务的义务,催收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


经调查,该笔贷款系袁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经办客户经理认为其系婚内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即便现已解除婚姻关系,其配偶也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此多次向袁某前妻曹某催讨。但曹某并未参与办理贷款手续且未在任何材料上签字,曹某离婚时对这笔贷款也完全不知情,可以认定为袁某的个人债务。A银行在调查后纠正了催收行为并向曹某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对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本案中,A银行催收人员将催讨函、原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张贴至公共场所的行为泄露了客户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曹某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实践中,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间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本案中,袁某将贷款资金用于赌博显然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利益且其配偶曹某对借款之事并不知情,应认定为袁某个人债务,A银行不应向其配偶曹某进行追偿。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本案中,A银行未能及时跟踪到袁某将借贷资金用于赌博的情况,未能及时通过对授信额度进行冻结减少损失,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都存在一定的疏漏。

案例启示


本案由银行催收贷款不当行为而引起,银行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二是未查清债务归属而盲目催收;三是未有效落实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银行在贷款及相关业务中应当从多方面改进提高。

1.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银行业机构应在日常教育培训中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益和银行的法定义务,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2.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普法教育,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的专业职能,遇到问题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机构的正当利益,依法收贷,防范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在清收债务过程中,无论是贷款催收阶段还是诉讼求偿阶段,均需要用到大量的法律知识,因此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刻不容缓。

3.落实好贷款“三查”工作。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有利于银行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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