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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基金公司冒用银行名义集资警示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2-12-16|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通过12363热线电话接到群众咨询,主要内容为了解“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B银行是否有业务合作关系。据反映,有人身穿B银行式样工作服,自称是B银行员工,办理业务的场所摆放有B银行标识标牌,在村民中宣传办理存款业务。同时,该公司声称与B银行有合作关系,所开办的基金业务托管行是B银行分支机构,所有业务风险由B银行提供担保,村民只要把钱存入公司账户就可以得到最低12%的年收益。

处理过程

接到咨询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告知村民前往B银行办公网点核实,不轻易相信该公司宣传内容,并即刻将该情况向B银行通报,提示可能是一起冒用B银行名义的非法集资事件。经调查,“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在B银行开立了账户,并曾与B银行联系合作事宜。为阻止该公司继续冒用B银行名义进行集资,B银行负责人到该公司进行严正交涉:一是明确表明B银行不同意与其合作;二是立即撤销带有“B银行”字样标识标牌和任何形式的宣传标语;三是该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由于人民银行和B银行应对及时,这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银行声誉的事件得到圆满处理。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康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用B银行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变相吸收存款,既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又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启示

1.警惕借用银行名义从事民间非法融资的行为。目前,社会上有些非正规机构打着商业银行的幌子非法吸收存款,并以高额回报、预先支付利息等手段骗取群众资金,让人民群众遭受巨大损失,银行也蒙受声管损失。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机构和行为的监管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该类行为保持警惕。

2.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除要加大打击力度外,还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避免公众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陷入集资诈骗等风险事件,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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