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调解案例

特约商户拒绝消费者刷卡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林某在Z市某房地产公司缴纳费用,被告知银行卡内金额不满100元,不能在POS机上刷卡付款。林某认为商户拒绝刷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拨打12363电话向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经查,该POS机系某银行Z市分行布放,林某所述拒绝刷卡行为属实。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随即将投诉和调查情况转达某银行Z市分行。在某银行Z市分行与该房地产公司交涉后,该房地产公司最后同意林某就不满100元金额的缴费进行POS机刷卡支付。林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要求该分行加强对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和宣传引导,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特约商户拒绝金额100元以下进行POS机刷卡,实质为设立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特约商户虽向林某告知低于100元金额不能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但类似的声明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支付的权利。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本案中,该商户没有充分的依据要求金额100元以上才可以进行POS机刷卡支付,提高了刷卡门槛,实质上降低了服务水平,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启示

      1.加强支付结算知识宣传。各金融机构应加强支付结算知识的宣传力度,面向消费者、特约商户重点普及账户结算、POS机具使用等有关知识,尤其要合理引导特约商户创造平等交易的支付环境,着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加强特约商户的管理。银行作为收单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与管理,使其了解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止商户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支付市场。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津ICP备20000526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102000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