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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还款”造成多次逾期引发纠纷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2-07-25|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胡某向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诉称,他在当地某银行有笔按揭住房贷款,每月按时归还全部房贷863元,但在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在2012年到2013年有15笔逾期记录,他怀疑该银行没有及时将归还贷款的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处理,故产生逾期记录。胡某去该银行交涉,认为自己每月按时全额还款不应当有逾期,要求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涉诉银行经过调查以不良信用记录已过三年多而且胡某并没有全额还款为由拒绝胡某的诉求。胡某多次投诉未果,遂投诉至人民银行某支行,请求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

在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支行投诉受理员向该涉诉银行发出了《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协助调查处理函》,要求涉诉银行尽快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经调查,投诉人胡某每月归还房贷时,应归还金额为863.23元,但他每月只还贷款的整数部分863元,剩余0.23元省略不还,结果他每月未还的零钱全部被银行视为不能足额还款记为逾期。为此,银行方面向投诉人提供了2012年至2013年胡某还贷的全部记录,确系每月还款863元,逾期行为是事实。而且胡某的住房贷款还款又不能适用《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自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中专门针对银行信用卡容差容时服务机制的规定,故银行不能删除胡某的15次逾期记录,但鉴于该银行对胡某长达一年多的逾期行为都未及时给予通知,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过错,银行同意为胡某出具逾期非恶意,银行未及时通知的证明文件。胡某对银行的处理表示认同,并对人民银行的协调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年)对客户在银行贷款发生逾期行为及逾期利息进行了详细规定。胡某每月按揭贷款只还整数,零钱省略的行为,银行视为未“ 全额还款”而认定为逾期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知悉权)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

本案中,因为胡某金融知识欠缺和信用意识淡薄导致还贷只还整数,不还零头,产生15次逾期记录,本身有过错。但银行方面忽视客户知情权的行为同样存在过错,如果银行方面及时告知胡某这种还贷行为会被视为逾期,胡某应该会及时纠正,至少不会产生如此多的逾期记录。

案例启示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但商业银行相对处于强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导致商业银行漠视客户需求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时因为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欠缺、信用意识淡薄作出不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行为,银行方面也有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避免或减少消费者错误的金融消费行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外宣传金融法规政策力度不够和金融消费者本身金融知识欠缺也是导致不良信息记录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方都应当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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