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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名誉受损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2-05-23|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7日,高某通过12363电话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此前曾向A银行某分行反映银行合作洗车行拒绝提供优惠洗车服务的问题,后相关洗车行被银行取消合作,并且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因此事被扣发绩效工资。现因A银行未经其本人同意向洗车行提供了自己的姓名与电话信息,导致其被洗车行“找麻烦”,个别银行工作人员还将此事转发微信朋友圈,给本人声誉与社交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某中心支行立即将投诉情况转办被投诉单位,经调查确认高某投诉情况部分属实。2016 年高某曾向A银行某分行投诉Y汽车美容服务部未按约定提供优惠洗车服务,经银行调解,洗车行同意为高某补洗车。银行方面称,为方便高某与洗车行联系沟通,在征得高某同意后,将高某的姓名与联系电话告知了洗车行,但在征求高某意见时未进行电话录音,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就高某诉称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将相关事件发送微信朋友圈导致其名誉受损一事,高某未能提供截图等材料作为证据支撑。2017 年2月28日下午,涉诉银行再次约谈了事件相关洗车行经营者,并将约谈情况告知了高某。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 3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中,涉诉银行承认其向洗车行提供了高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获得高某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微信朋友圈具有删除历史消息的功能,尚不能排除涉诉银行员工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能,如确有证据证明涉诉银行或银行员工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消费者名誉受损,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1.随着金融知识宣传的不断普及深入,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而部分金融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未能跟上金融消费者法律素养的变化,对法律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不熟悉,既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也缺乏留存授权凭证的证据意识。对此,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培训,规范服务标准和投诉处理流程。

2.为客户保密既是银行服务的原则,也是银行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更是监管规定的要求。但部分银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乏,将工作信息擅自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新媒体发布,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将工作与生活区分开来。

3.加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宣传培训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作为人民银行首个系统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较短,金融机构对其的认知与理解还有待提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力度,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文件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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