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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贷款未偿还致征信报告不良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2-04-14|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7日,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投诉人王某称自己在人民银行征信派出机构查询征信报告显示有一笔2016年的5000元小额贷款未偿还,贷款机构为某银行旗下小额贷款机构,而自己并未在该机构办理过贷款业务,如今逾期费用加利息共需偿还10000余元。他表示自己的身份证当时处于遗失状态,贷款非本人操作,所以该笔贷款和利息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且自己的信用报告也应该删除该条不良记录。

处理过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行动,与征信部门联系了解情况,经了解,由于客户贷款的小额贷款机构并未在投诉受理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不在当地人民银行管理范围之内,且利用王某身份证办理贷款的机构所在地未知。人民银行告知王某后,建议王某先致电该小额贷款机构,查询出贷款机构所在地以及具体贷款时间,了解清楚该笔贷款办理的过程后,再向办理贷款的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王某根据人民银行的建议向该贷款机构进行业务查询,经查,冒用王某身份证办理贷款的人是其好友,且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操作。王某表示自己忘记了曾将身份证借给好友,而好友归还身份证后也未向他说明利用身份证贷款这一情况,才导致误会的产生,他已和好友协商好,由好友归还借款及逾期费用。人民银行告知王某其征信报告不良记录存在的事实,在5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的前提下,5年后该条不良记录将自动删除。

法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做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本案中,某银行旗下小额贷款机构未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导致王某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进行贷款,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案例启示

1.消费者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防止因丢失、外借而被他人冒用进行违法行为。在身份证遗失后,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且要妥善保管报案凭证,该凭证在出现非法冒用身份证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证明非本人操作,免除自身责任。

2.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仔细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信息,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并对信息进行妥善保存。防止出现冒用他人身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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